英国如何监管幼教机构,防止虐童事件?
孩子教育问题,重过房产投资。
如今中国市场对于幼托服务的需求增长迅猛,近几年幼托行业受到资本关注,各类幼托机构也迅速增加。但行业整体尚未成熟,特别是在师资和监管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幼托行业的专业师资匮乏、教师资格认证缺失、专业培训也明显不足。
同样地,中国的幼托行业似乎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成体系的监管政策仍然缺失。在此前由英国国际贸易部率领的英国幼托产业访华团的行程结束后,一些参访的幼托机构负责人也对中国幼教产业规模庞大,却缺乏监管的现状感到震惊。
“对于三岁以下的孩子(的教育),(中国)没有像Ofsted(英国教育标准局)这样的监察机构,这让我感到吃惊。”来自幼托连锁机构Elmscot Group的负责人莫纳尔(Stephanie Molnar)说道。
“本地从业者获得专业培训和早教资格的机会也非常有限——尽管一些从业者可以获得教学证书,但幼教人才供应商的概念并不存在,也几乎没有任何对于安全意识和犯罪记录的调查。”
那么在防止虐童问题上,英国的情况又是怎样呢?
数据显示,目前英国约有5%的企业会在工作场所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尽管由企业主导开设,但这些机构与其它幼儿园一样,都必须在英国教育标准局(Ofsted)进行注册,在遵循其规定的同时接受监管。
英国教育标准局(Ofsted)是英格兰教育、儿童服务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官方监管机构。为保证其工作的独立与公正,Ofsted被设立为英国的“非内阁政府机构”,不隶属于任何的学校或教育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并负责。
Ofsted旨在不断地规范和提高教育质量,该机构的评鉴对象包括:儿童看护、儿童日托、儿童中心、儿童社会关怀、家事法庭顾问暨协助服务中心、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教师培训机构、学院及学习和技能培训机构。如今Ofsted每年对学校和幼托机构发布的检查报告已成为英国家长择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尽管英国的幼托产业高度市场化,但对于私营幼托机构而言,Ofsted的监管范围仍然十分全面,其主要内容包括14条国家级标准:
1)找到合适的人:即能照看孩子的合适人选
2)资质与培训:注册的幼托组织必须达到合适的员工:儿童比例,确保培训和资质合格。例如Ofsted对于0-2岁阶段保育员与幼儿的比例要求为1:3,2-3岁阶段为1:4,而前文提到的高盛儿童中心更是将此比例提高至1:2
3)护理、学习和玩耍:幼儿园能否提供足够的活动和游戏来促进儿童的身心成长,满足他们的需求
4)场地标准:即园方是否能提供足够、恰当的教学场所并保证安全
5)家具、设备和玩具:即园方能否提供安全且无障碍的设备供孩子使用,并保证维护得当。
6)安全标准:是否能保证孩子在托管期间,以及郊游等外出活动时的安全,并有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
7)健康标准:维护儿童健康,当有儿童生病时能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感染扩散
8)食品安全:能按时提供足够量的饮食,并且符合营养、宗教等要求
9)机会均等:员工在提供日托服务时应积极实践机会均等和反歧视等原则
10)特殊需求:与家长和其它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满足一些孩子的特殊需求,增进这些孩子的福祉
11)行为管理:在增进福祉和促进儿童成长的原则下,员工应有能力管理园中儿童的行为
12)与家长合作:员工应能与家长共享信息,合作或各自满足儿童的保育需求
13)儿童保护:员工应通过当地儿童保护委员会的相关检查或培训程序,并将规定落实到保育实践中
14)记录与文件:为促进幼托机构的安全和高效管理,帮助儿童的学习和成长,园方应保有相应的记录并与父母分享
在幼托机构完成注册后,Ofsted每年会派专门的督察员登门检查,对所有机构都需要作出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检查中不合格的机构则会被责令整改甚至吊销执照。若出现任何虐童事件,等待当事机构的必将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除了对幼托机构和学校的高度监管外,英国社会在防止虐童问题上的措施还有很多。总体而言,相关立法、政府政策和社会组织在三个层面上的协调工作,在防止虐童问题上的确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法治国家,英国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首先以法律为基础。英国对儿童的法律保护最早可上溯至16世纪。当时以英女王名义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Elizabethan Poor Law)中就有针对孤儿流浪儿以及贫困儿童进行保护的内容。
近代以来,英国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逐渐以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因此保护内容非常全面。英国1989年《儿童法》(Children Act)就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 智力、情绪、社交或行为发展的行为都会被算作儿童虐待行为。在过去100多年里,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英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数十部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
《预防虐待儿童法》(1894)
《儿童及少年法》(1933)
《子女法》(1948)
《性犯罪法》(1956)
《婚生子女地位法》(1959)
《猥亵少年儿童法》(1960)
《儿童监护法》(1980)
《儿童法》(1989)
《2002年收养和儿童法》(2002)
在政府层面,目前英国教育部主导负责英格兰地区的儿童保护工作。该部门负责有关儿童保护体系的政策制定,立法建议和实践指导。
在地方一级,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SCB)负责协调并确保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工作的有效性。每个地方委员会的参与方都包括地方当局、健保机构、警方等相关主体,同时包括志愿者和其它组织。其中LSCB负责制定当地的儿童保护政策、相关程序和落实指导。
目前在英国,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在政府网站向地方政府报告虐童事件。地方政府收到报告后会转交给涉事机构,涉事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列出处理计划。若当事儿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政府将立即启动保护方案,警方以及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所有机构都将参与进来。
与此同时,在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方面,英国社会中也涌现了多家慈善组织。其中一些机构还会定期到相关家庭造访,探查家长是否具有抚养能力,是否有暴力、酗酒行为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隐患。
例如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BBC短剧《三个女孩》(Three Girls)中,受害者霍莉(Holly)因为少年时期的遭遇染上了酗酒的习惯,独自带着女儿生活的她,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突击检查中被发现酗酒,一度失去对女儿的抚养权利,女儿也因此被送往寄养机构。
在儿童慈善机构中,专门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简称NSPCC)是英国在防止虐童问题领域的最重要组织。其前身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成立于1884年,如今他们的服务已涵盖整个英国,旨在保护儿童安全,帮助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在他们需要时及时伸出援手。
具体而言,NSPCC将虐童行为分为身体虐待、情感虐待、忽视、性虐待、家庭暴力、欺凌/网络欺、拐卖儿童等12类,该组织同时开通有24小时热线电话及邮箱专线,接受咨询或举报,他们也建议当儿童遭遇紧急的虐待危险时直接拨打英国报警电话999。
当然,相对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措施也不可能让英国社会对虐童问题完全幸免,近年来英伦三岛上有关儿童虐待的恶性案件仍时有发生。在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实践上,英国社会也同样面临着一些困扰。
例如当今很多英国人对儿童虐待“过度敏感”。数据显示2009年到2015年,英格兰的社会服务机构共接到超过15万个虐待5岁以下幼童的举报,但其中只有很小的比例被认定属实,在对社会服务机构和涉事家庭造成巨大负担的同时,反而增加了辨别真正受虐儿童的难度。
由此可见,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无论是英国还是中国,都还有很多领域需要探索。
(本文转自微信号:英国教育思维
作者:实习编辑段玉章 狄智美惠 编辑:乔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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